上市公司诉证监会赢得官司,这在资本市场中极为罕见。正因如此,风神股份近日在郑州中院获得“翻盘”,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周五表示,今年7月1日,证监会收到了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书。根据行政诉讼法,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张晓军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认真研究判决内容,将根据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周五下午致电河南证监局询问,河南证监局方面表示,尊重法院对风神股份上诉的一审判决,有下一步进展的话会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安排。
风神股份(600469.SH)因2011年、2012年两个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而遭到监管层处罚,但其并不服气,遂申请行政复议将监管层告上法庭,经一年左右审理后翻盘。
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郑州中院在听取风神股份、河南证监局、证监会的意见之后,肯定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的一些做法之余,但也对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翻盘”。其中,郑州中院认为风神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记载,“河南证监局认定的该事实更符合重大遗漏司法解释的含义”,以及河南证监局认定的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缺乏依据。
多位接受本报采访的律师对风神股份上诉之举给予掌声,但同时表态“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其中,律师们着重就法院判决风神股份行为不属于虚假记载以及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缺乏依据提出异议,认为“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都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一审判决以不属于虚假记载、更符合重大遗漏为由撤销处罚,很难令人信服”。
有律师对本报表示,“河南证监局、证监会若不服一审判决,应提起上诉,用司法手段维护行政监管机关的合法权益。”